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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

新疆农业科学院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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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公租房租赁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引才、留才的重要作用,按照《乌鲁木齐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114号)相关规定,院将规范公租房租赁使用的范围与程序,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经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就院公租房租赁与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租房性质

院公租房是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院所筹集资金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周转公寓,其性质是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供给我院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家庭、个人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二、管理权限

公租房产权归属于新疆农科院所有。公租房经营管理权归属于集资公租房的院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承租人的审核、批准、建档,公租房的租金与周转管理。院房产部门负责监管与备案。

三、承租人条件

1.公租房承租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未享受单位住房福利政策,在乌鲁木齐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在职职工。在具备此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其他条件由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2.公租房的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3.满足基本条件的单身职工可以申请公租房。

四、申请流程

1.申请人向本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租房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主页、申请人及家人户口复印件或居住证复印件;

(4)聘用合同;

(5)结婚证复印件(单身职工除外)。

2.各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订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申请人相关信息通过院内网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取得租赁资格。

4.各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向院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合同管理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一般为3至5年,合同应载明住房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租赁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六、租金标准与管理

1.根据近几年乌鲁木齐市公租房租赁标准、地段租金价格,结合院职工支付能力,租金实行动态调整,首次租赁的暂定价格为10元/平方米/月,院房产部门负责每两年将公租房租赁均价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2.各单位公租房的租金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租赁收入专门用于弥补建设投入、日常维护修缮和柔性引进人才暂住房屋的物业、水暖电等费用的支出;暂时空置房屋的物业和暖气等费用由各单位定期与物业公司结算,可从公租房租赁费用中支出。

七、续租审核制度

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本单位重新申请,经单位审核确认符合续租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向院房产部门备案。

八、档案管理

各单位负责制定自有公租房管理办法、建立公租房租赁档案,根据租赁动态及时准确变更信息资料,并向院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九、违约责任

1.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也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如有以上行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租金总额的5%-25%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2.公租房首次租赁由经营管理单位统一进行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承租人有维护房屋和设施设备的义务,租赁合同中须约定相应的损坏赔偿条款,避免在房屋周转中的法律纠纷。

3.承租人的人事关系、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院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各单位可以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4.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退回公租房。退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根据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按月收取租金。过渡期满拒不退回公租房的,按合同的约定条款处理,必要时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责任追究

各单位负责人、公租房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农业科学院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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