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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职工创新活动奖励暂行办法

资料来源:自治区总工会 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一线职工技术创新,进一步发挥劳模和工匠人才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行业领域创新的作用,推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产业工人大军。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技术成果奖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创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20〕3号),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创新活动优秀创新成果奖励按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的方针,立足于鼓励职工岗位成才、岗位创新、岗位创效,致力于促进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自治区总工会组织全区职工和劳动者广泛开展“五小”群众性创新活动、劳模引领性创新活动、关键核心技术创造性创新活动(以下简称“三项创新活动”),对活动中产生的优秀创新成果进行通报奖励。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自治区总工会每年设立3000万元职工创新奖励金,用于奖励“三项创新活动”优秀创新成果。通报奖励30000个“五小”群众性创新活动优秀创新成果,每个奖励300元,从中精选出“五小”示范性优秀创新成果100个,每个奖励1万元;1000个劳模引领性创新活动优秀创新成果,每个奖励1万元;100个关键核心技术创造性优秀创新成果。其中,关键核心技术创造性 创新活动优秀创新成果设一等奖10个,每个奖励20 万元;二等奖40个,每个奖励10万元;三等奖50个,每个奖励8万元。

第三章 成果征集

第五条 成果征集范围及内容。

(一)“五小”群众性创新活动优秀创新成果主要面向全区信念坚定、爱岗敬业、正直正派的广大职工,紧紧围绕本单位、 行业、系统生产经营的重点和难点,针对工作中不顺手、不合理 的工具、程序、工法、制度等进行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 设计、小建议(以下简称“五小”),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 效益的创新成果。

(二)劳模引领性创新活动优秀创新成果主要面向我区在册的各级(县市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国工匠、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开发建设新疆奖章获得者(以下统一简称为“劳模”),紧紧围绕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等中心工作,以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引领职工开展技术攻关、技术 创新、发明创造中形成的创新成果。

(三)关键核心技术创造性优秀创新成果主要面向我区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工匠人才,聚焦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需求,以及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发展的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重要材料及工艺等攻关形成的创新 成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三项创新活动”优秀成果征集范围:

(一)已被自治区总工会通报奖励的成果;

(二)已获得过自治区级及以上奖励的成果;

(三)正在实施尚未完成的项目;

(四)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成果;

(五)涉及技术秘密、国家安全的成果和其他不符合评选条 件的成果;

(六)成果第一完成人、共同完成人受到公安机关打击处理 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第四章 申报与确定

第七条 各地州市、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根据自治区 总工会发布的年度申报计划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范围,组织 申报并择优向自治区总工会推荐。职工创新活动优秀创新成果原 则上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提出申报申请(非第一完成人申请的,须 征得第一完成人的同意),由成果所在单位工会逐级申报。

第八条 奖励成果确定的具体程序:

(一)初审。各地州市、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对申报成果名称、完成人、成果简介等基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择优向自治区总工会推荐。

(二)复审。自治区总工会对成果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五小”群众性优秀创新成果建议名 单,审查合格的“五小”示范性创新成果、劳模引领性创新成果、关键核心技术创造性创新成果进入评审程序。

(三)评审。自治区总工会组织技术专家成立评审组,对进入评审程序的“五小”示范性创新成果、劳模引领性创新成果、关键核心技术创造性创新成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优秀创新成果 建议奖励名单。结合评审情况,自治区总工会审定拟奖励的优秀 创新成果名单。

(四)公示。自治区总工会对拟奖励的创新成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五章 奖励与管理

第九条 结合公示反馈结果,自治区总工会按照年度奖励数量及奖励金标准发布“三项创新活动”优秀创新成果,并给予一次性奖励金。

第十条 自治区总工会将奖励金拨付至各推荐单位账户。各推荐单位在收到奖励金后两个月内完成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奖励金主要用于激励成果主要完成人,也可用于推动项目转化应用,团队协作成果具体奖励金发放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贡献度研究确定。奖励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自治区总工会对获奖创新成果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挪用资金、未及时足额发放奖励金,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挪用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各地州市、产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职工创新活动激励政策,可参照自治区总工会奖励 标准。

第十四条 职工创新活动优秀创新成果符合有关条件的,自治区总工会将择优推荐参评全国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特别优秀的推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推荐创新成果时须通过相关部门进行知识产权查询,杜绝抄袭已有专利或他人成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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